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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應通過檢查可疑的賬簿記錄、記賬憑證、發票存根與發運憑證來查明已入賬收入是否在同一期間已開具發票并發貨;關注資產負債日后有無大額或連續的退貨,并查明這些退貨是否為年末集中“銷售”部分,從而識別公司是否提前確認收入或虛構收入。
2、第一條為加強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國資委)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以下簡稱中央企業)境外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規范境外企業經營行為,維護境外國有資產權益,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和《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3、如果有國內好的中介服務機構或組織,可以在境外建立投資工業園,集投資咨詢、法律顧問等一同到境外投資,如果出現政策風險,政府之間可以雙邊簽訂貿易、投資協議,以避免可能的政策風險,甚至可以避免匯率風險,國家計委、外經貿部、國家經貿委和外匯局可以協調,乃至成立一個專門機構來做這方面工作。
4、進行國有資產監督管理,中外各國國有經濟和國有企業發展的實踐告訴我們:國有經濟和國有企業不是搞不好,關鍵是采用什么方式去搞西方國家如何“看管”國企。 西方市場經濟國家,在建立和完善市場經濟體制的漫長過程中,不斷結合本國的國情特點,探索完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體制和方式,積累了不少成功的經驗。
5、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省級單位國有資產使用是指行政事業單位資產自用、出租、出借、對外投資、擔保等行為,國有資產使用應首先保證履行國家職能和事業發展的需要。 第四條 省財政廳是省級單位國有資產使用的綜合管理部門,負責省級單位國有資產出租、出借、對外投資、擔保等事項的審批及日常監督管理。
1、目前我國的會計信息失真,不再僅僅是傳統的個別會計人員挪用公款,貪污公款,而是以法人為主體的集體行為為主。單位負責人脅迫或誘使會計人員做假帳、假表,玩數字游戲,“變通”處理經濟業務,有的甚至串通注冊會計師做假審計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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