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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飛是一位在法學領域頗有建樹的學者,其研究成果涵蓋了侵權法、物權法、合同法等多個法律學科。他的代表論文在《法學研究》、《法學雜志》、《中國房地產》等權威期刊發表,涉及的議題包括侵權法為他人行為責任的歸責基礎、義務幫工責任的獨立地位、更正登記的相關問題、異議登記的本質與效力等。
學術榮譽:2010年9月至2011年8月,于德國奧斯納布呂克大學歐洲法研究所擔任訪問教授,并獲得2011年洪堡學者稱號,德國聯邦總理獎。2011年9月起,晉升為中央財經大學教授。
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擁有一支高素質的教師隊伍,其中教授包括曹富國、陳華彬、杜穎、甘功仁、高秦偉、郭鋒、郭華、黃震、蔣勁松、李邦友、劉雙舟、史樹林、邢會強、尹飛、曾筱清等。這些教授在法學領域內具有深厚的研究和教學背景,為學生提供了豐富的學術資源。
合同法第51條和物權法第106條在法律適用層面的關系,二者的關聯在于無權處分,合同法第51條規定的是無權處分場合合同效力問題,而物權法第106條規定的是無權處分場合物權變動的問題。盡管如此,二者也不是沒有關聯,其間的關聯發生在善意取得場合是否要求合同有效。對此學學者之間存在較大爭議。
合同法第51條與物權法第106條在無權處分場合的法律適用層面緊密相連。前者側重于合同效力問題,后者關注物權變動。在善意取得問題上,學者間存在爭議,部分學者主張轉讓合同有效作為前提。但這一要求與合同法第51條相沖突,可能導致法律漏洞。
合同法51條與物權法106條并不存在矛盾。根據合同法51條,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如未經權利人追認或事后未取得處分權,該合同屬于無效合同。因此,無效合同自始無效,通過該合同獲得的財產應予返還。然而,當買受人符合物權法106條中關于善意取得的條件時,買受人根據物權法的規定取得物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