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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當時別人代何、周領結婚證的時候,何、周二人均同意了的,則二人婚姻為有效,這點從后來二人共同生活兩年多,并且生了一個孩子也可以得到證實。既然第一個婚姻有效,周某第二個婚姻便是無效的。
2、李某系無職業自由公民,在與嚴某初期相識期間,李某想方設法要求與嚴某交往,人為意識低劣,不過,此與本案無關。但其中,李某與嚴某同居的行為,存在疑點。因嚴某沒有年齡顯示,不知其成熟程度,還沒有標識其正常行為的相關程度。但跟其嚴某案中表現系正常人。
3、彭某則以《婚姻法》第四條“夫妻應當互相忠實”的規定為根據提出反訴,要求保護自己與王某的婚姻關系,排除秦某的妨害行為。
4、案例分析:(1)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王、丁二人無財產約定,故雙方各自在婚后繼承的遺產,丁在婚后的儲蓄,均屬于雙方共有,應依法分割。
5、第一題馬某能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并且應該多分或全部得到該房產?;橐龇ǖ谒氖邨l 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6、一婚姻法案例分析:沈X為了分得單位最后一套福利分房,經人介紹,找到未婚姑娘張X,并如實告知自己的想法,并承諾房子到手后就與其離婚,并給2萬元作為補償,而且不干涉其生活。登記以后,單位新房分到手,沈X與張X去離婚,到門口張X變卦,多要3000,沈X不給,發生爭執。
年逾70歲的張某,一紙訴狀將自己的四個有贍養能力的子女告上法院,請求法官判決兩個兒子和兩個女兒承擔自己的贍養費。經查:張某生育了兩個女兒和一個兒子(即大兒子)。
應該從趙偉光的20萬中分出10萬作為妻子的個人財產.因為他們之間存在著合法的婚姻關系.遺產20萬應該是夫妻共有財產.趙娟,趙揚,其妻,趙小剛平分10萬遺產 因為趙娟,趙揚,其妻,趙小剛都是第一順序繼承人。
宋某的債權向秦某的繼承人主張。賠禮道歉的判決不需要履行。因為履行的行為主體是特定的,只能是秦某,而秦某已經死亡。不應該,遺產首先要清還債務,喪葬費用,遺贈,同時其他的繼承人 也享有繼承 可以扣除喪葬費用,但遺贈金是在秦某的財產還有剩余的情況下。
英籍女人所生孩子、趙云、王某、劉珍、劉芳、趙宇有權繼承。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第十一條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何某無權取得2)二人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收益,因為二人沒有關于財產的約定,所以依法定屬于夫妻共同財產,3)陳某在貿易公司中的股份為夫妻共同財產,因為是婚后投資,不屬于《婚姻法》第十八條各款。何某應當分得。4)對于其他財產,房子和汽車,均為婚后所得,為夫妻共同財產。
1、本案例的主要法律問題是婚姻中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和繼承法律關系中遺產的認定。本案中,許武和李某作為合法夫妻,不管李某對承包有沒有出力,許武的存款都是夫妻共同財產。
2、具體到王偉與張莉的案例,即便兩人共同生活了半個世紀,但因缺乏合法的婚姻登記手續,他們的關系被視為同居而非婚姻。從法律角度而言,同居關系與婚姻關系有著本質區別,尤其是在繼承權方面,同居關系并不賦予同居者繼承權。
3、李某去世后,就已經產生了繼承問題,就是說六間房中有三間應屬于李某的遺產(零三間屬于李某之妻),李某的遺產應由李某的妻子和兩個兒子分割,如果平均分割的話,李某之妻應存在四間房,李某大兒子有一間房,小兒子應有一間。
4、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5、案例分析:1990年,黃永彬與蔣倫芳結婚,盡管婚后無子嗣,家庭關系緊張,他們有一養子。1994年,黃永彬與張學英交往并公開同居,共同生活并經營。然而,黃永彬與蔣倫芳并未離婚。2001年,黃永彬因肝癌病重,蔣倫芳悉心照料。2月,他立下遺囑,決定將部分房產、資金及物品留給張學英。
6、(1)律師的說法是否正確?雙方的父母可否申請宣告婚姻無效? (2)二萬元存款如何分割? 小雅(女)的母親于2001年12月病逝,留有遺產20萬元。小雅因與其他繼承人存在分歧,故遺產一直未分割。2002年8月小雅與趙偉登記結婚。趙偉在結婚登記前購買背投電視一臺夫妻共同使用,2003年6月,小雅取得母親遺產應繼份額8萬元。
1、應該從趙偉光的20萬中分出10萬作為妻子的個人財產.因為他們之間存在著合法的婚姻關系.遺產20萬應該是夫妻共有財產.趙娟,趙揚,其妻,趙小剛平分10萬遺產 因為趙娟,趙揚,其妻,趙小剛都是第一順序繼承人。
2、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第十一條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
3、分析:小麗可以繼承多少份額?首先這套房子是小麗父母的婚內共同財產,1/2屬于母親,1/2屬于父親的遺產。父親死亡時,有三個繼承人,那就是母親、小麗、還有小麗奶奶。而小麗奶奶過世后,她的部分由小麗父親的四個兄弟姐妹轉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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