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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學術界,楊志壯先生的科研成果豐碩。1994年,他的個人學術著作《涉外合同文書》正式出版,這部作品備受學術界的關注,被國家圖書館和北京大學圖書館收錄,彰顯了其在國際合同法領域的深入研究和獨到見解。
是議論文么 可以圍繞蘇格拉底的哲學貢獻論述 他的死造就了他的名聲,維護了雅典的民主制度 等等 民主的非理性一面 蘇格拉底認為雖然如果城邦的法律是不公正的,你就不必遵從它們,但是如果你違反了城邦的法律,你仍然必須服從懲罰。
蘇格拉底之死的意義與影響深遠。它代表了哲學和思想自由的重要性,對個人自由與思想的捍衛,以及對人權尊嚴的強調。蘇格拉底的犧牲不僅是對個人自由的捍衛,也是對思想與言論自由的保護,成為西方文化和哲學中重視個人自由與思想的象征。蘇格拉底之死啟示我們,思想自由與人權尊嚴是社會進步與發展的基石。
蘇格拉底的死是為了維護當時的法律權威。他用自己鮮活的生命證明了暴政的無意義,這是政治和哲學的巨大損失,也是雅典的巨大悲劇。蘇格拉底的時代是什么?蘇格拉底是古希臘著名的哲學家。他是一個唯心主義者,是西方哲學唯心主義發展的奠基人。
不難理解蘇格拉底之死對于西方法治文明的重大意義:也許法律會一時枉正錯直,但在世俗之城里只有一個人人必須遵守的法律,只有在每個蘇格拉底都服從法律的基礎上。雅典人民才有法治的保障。在這個意義上說,蘇格拉底必須死,因為雅典的法律需要生存。所以蘇格拉底毅然選擇了赴死。
法律只有被遵守才有權威性。只有法律樹立了權威,才能有國家秩序與社會正義的存在。蘇格拉底為了正義死了,但他的死是值得的。蘇格拉底之死對于西方法治文明的重大意義:也許法律會一時枉正錯直,但在世俗之城里只有一個人人必須遵守的法律,只有在每個蘇格拉底都服從法律的基礎上,雅典人民才有法治的保障。
蘇格拉底之死簡短概括:蘇格拉底是古希臘哲學家,因主張無神論和言論自由被雅典人判處服毒自殺。他拒絕逃生機會,選擇視死如歸,以此詮釋法律的真正含義,即法律只有被遵守才有權威性。蘇格拉底之死體現了哲學與政治的巨大沖突,對西方法治文明具有重大意義。
蘇格拉底的審判過程如下:在公元前399年,蘇格拉底被指控犯有不信國教、蠱惑青年等罪名,被送往法庭接受審判。法庭從希臘市民中通過抓鬮選出了501人組成陪審團。陪審團經過投票,以281票同意220票反對的民主表決結果判處蘇格拉底死刑。
古希臘哲學家蘇格拉底因主張無神論和言論自由,雅典人抓住蘇格拉底的學生克里底亞成為傀儡政權首領這個把柄,以不敬神和敗壞青年兩項罪名把他送上法庭。最后被判處服毒自殺。當時蘇格拉底的親友和弟子們都勸他逃往國外避難,均遭他嚴正拒絕,當著弟子們的面從容服下毒藥。
雅典對蘇格拉底的審判,是由五百名來自社會各階層的公民組成的陪審團進行的,這種刑事審判分為兩輪投票:首先決定是否有罪,隨后是關于刑罰的決定。在第一次審判中,蘇格拉底以激進的方式挑戰陪審團,成功促使他們裁定他有罪。
其實蘇格拉底有多次避開死神的機會,但他就是不作任何策略性的妥協或讓步,始終忠于自己一貫的信念。 當審判蘇格拉底之時,陪審團由雅典公民所組成并抽簽決定,人數多達五百人左右,刑罰亦是陪審團一并直接投票決定,而非像今天由法官決定。
概念:法律是由統治階級制定的,通過少數服從多數的規則產生的,沒有絕對公平的法律,一部法律一定是保全了一部分人的利益而侵犯了另一部分人的利益,哪怕是一部惡法,如果多數人通過了,那它就有存在的價值。
人們對死刑的存廢之爭何以如此“曠日持久”的“爭執不休”?這其中的原因固然復雜,但歸根結底還是人類對其自身,尤其是人性方面認識的局限性造成的,死刑正是因為直接涉及了“生命”這一神圣的權利而成為了人們爭論的焦點。
關于死刑存廢的犯罪學思考死刑(death penalty)是剝奪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罰方法,又稱生命刑。由于死刑是刑罰體系中諸刑罰方法中最重的一種,因而又稱極刑(great punishment)。死刑是憑借從肉體上消滅犯罪分子的手段來懲罰犯罪并防衛社會的刑法手段。
死刑存廢的反復暗示著“死刑保留論”頑強的生命力。可以說,廢除死刑任重而道遠。 死刑存廢論的分歧,實質是傳統刑罰報應論和預防論與人道主義、人文關懷沖突的結果。我國作為保留死刑的國家之一,大多數學者提出折衷的“死刑限制論”,作為我國刑罰發展的目標。
死刑不違背社會契約。刑事古典學派認為,國家有無權利殺人是社會契約問題。任何人要求得到國家對生命的保護,便必須賦予國家以剝奪自身生命的權利,國家擁有死刑權也理所當然。死刑是實現對殺人者報復的必要手段。“殺人者死”是人的本能的報復愿望,其體現了人原始的公正觀念。
我國是一個死刑適用范圍廣泛的國家,學界對死刑的存廢亦爭論不一。是借鑒外國廢止死刑的經驗趕文明發展之趨進而從刑法典上摒棄死刑,抑或是保持治亂世用重典的立法指導思想繼續擴大死刑的適用范圍?本文擬就死刑在我國存廢的命運作出些許法理探討。
判處死刑的作用是:嚴懲犯罪者、威懾和教育有犯罪企圖者,保護守法公民的各項合法益、維護社會的正常秩序、以及人類倫理道德底限等方面,擁有特殊及重要作用,其效果也非常顯著。 中國現行刑法保留死刑,但嚴格控制和慎重適用死刑, 對罪大惡極、嚴重危害他人生命財產安全的犯罪分子予以堅決鎮壓。
死刑作為一種極端的刑罰手段,其主要優勢在于能夠有效地對潛在犯罪分子起到震懾作用。死刑的存在讓那些意圖犯罪的人在權衡利弊時,不得不考慮犯罪的后果。然而,死刑的實施也帶來了一些爭議和負面影響。首先,從倫理角度來看,執行死刑意味著剝奪了一個生命的權利,這在道德上引發了廣泛討論。
判處死刑的作用是:嚴懲犯罪者、威懾和教育有犯罪企圖者,保護守法公民的各項合法益、維護社會的正常秩序、以及人類倫理道德底限等方面,擁有特殊及重要作用。死刑的適用條件主要包括:死刑只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即所犯罪行對國家和人民的利益危害特別嚴重和情節特別惡劣的。
第六,死刑是一種相對公正的處罰,可以防止有錢有權的強勢階級玩弄法律。
死刑的適用條件是什么死刑只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即所犯罪行對國家和人民的利益危害特別嚴重和情節特別惡劣的。死刑案件判決后,必須經過復核程序核準。刑法規定,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好處是可以起到教育作用和警示作用。可以預防沒犯罪的人去犯罪,使想犯罪的人不敢犯罪,是犯了罪的人,不敢再犯罪!還可引導公眾的法制觀念!壞處是在這個提倡人道的世界不人道。而且死刑一旦死了就改不過來了,就成了永遠的冤假錯案。不利于法治進程。